【党建微课堂】党员应知应会(二十三)
发布日期:2023/8/21 8:55:52 访问次数:2231
党的地方委员会
党的地方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以及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
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同级地方党委的日常领导机关,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