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3/4 15:36:41 访问次数:9679
案情
2018年2月,李某到某工厂上班。2020年8月,李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事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20年11月,由于效益不好,工厂被转让给某制造公司。
2021年3月,李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认为李某受工伤时自己还没有承继该工厂,不应该由他们负责。
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解 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本案中,李某在工厂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制造公司在承继该工厂时,也应该承担该工厂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公司应该依法支付给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