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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常见审计问题(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

发布日期:2021/8/31 10:55:27 访问次数:8918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定性依据: 

1)《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12〕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2)《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12〕7号)第五条: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2、专项资金使用超范围定性依据: 

专项资金发放不符合《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足彩在线: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跨年度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1)《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第七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指定单位及个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 

4、未按规定方式发放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理》第四条: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 

5、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四、资产管理方面 

6、未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7、固定资产购建程序手续不完备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2)《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购置、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六)重建、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8、未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性依据:

《财政部中国足彩在线: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9、未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定性依据: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严格执行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 

10、应记未记固定资产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中国足彩在线: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号)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在确认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定性依据: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12、借出款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13、往来款长期挂账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对借出款、其他应收及暂付款规定“各级工会应对借出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级工会应对其他应收及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